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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狐直播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06 03:17:02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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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我省格外的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慢慢地增加法规、制度建设,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不断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一定改善,职业病高发态势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得到遏制。

  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存在如下主体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泛并呈逐渐蔓延趋势。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网络直报显示,我省现有尘肺病患者355人,2007-2009年我省新增矽肺病患者107例。这些矽肺病患者所从事工种主要是采矿工、凿岩工、选矿工,接尘工龄最短为1年6个月。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等特点,我省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数量要大于报告数。二是政府投入不足,防治能力滞后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个别市、县政府及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还不够重视,导致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防控网络缺失,设备、经费不足,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三是部分企业未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但是,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及民营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在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作业场所未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实行危害告知和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等。四是职业病防治部门间联动机制仍未形成。职业病防治需要多部门配合,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但由于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和单位对可能会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职业危害评价,而有关部门照样准予立项、许可和验收。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全方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逐渐完备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到2015年,全省主要职业病发病率显而易见地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完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一定效果保障。具体指标为: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一定效果保障。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逐步的提升,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能力得到加强。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9.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政府投入为主、中央配套和引入社会资金的方式,建设一所集职业病康复、工伤康复等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性康复医疗机构。

  10.加大投入力度,新建或者通过农场医院移交地方后转制建设三亚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新建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办公用房,扩大职业病治疗功能。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好防治责任。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比较有效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按照实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按时进行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等内容,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前期预防的制度。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2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审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1.尘肺病防治。以矿山、建材等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轻工、化工、电子、农药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整治。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加快轻工、化工、电子、农药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新化学品的监管。省内首次使用的新化学品,使用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并经登记注册或者批准后方可使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落实接触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

  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省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配备专职监管人员。2015年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需要。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014年年底前,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具备10类115种职业病诊断能力;每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至少有1家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卫生服务机构;每重点区域(海口、三亚、儋州、文昌)覆盖的辖区至少有1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到2015年,地级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诊断的需要,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监测和预警,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各地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标准。

  进一步完善工伤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待遇。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性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以及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工伤预防和劳动监察力度,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以上各种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按不同单位性质进行报批。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依法做好配合查处工作,对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海南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琼综治办〔2010〕114号),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企业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财政和价格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诊断和鉴定的政策。企业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订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完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省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