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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窗】国际危规(31)危险货物的申报之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单证

来源:火狐直播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23 14:06:09

危险货物申报是主管机关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承运人掌握所承运危险货物基本情况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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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危险货物申报是主管机关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承运人掌握所承运危险货物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在我国,危险货物申报分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承运人申报、船舶申报)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托运人申报、货物申报)。

  除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危险货物申报单据外,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还应持有其他单证。《国际危规》允许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 和电子数据交换(EDI) 传输技术作为书面单证的辅助工具。

  对于每种交付运输的危险物质、材料或物品,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中须包括如下信息:

  (2) 正确运输名称,只可以使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的名称,不得使用货物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3) 类别,包括分类的小类、配装类、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类别后的括号内显示);

  (5) 危险货物的件数及包装种类,危险货物的体积或质量,如是第1 类货物,应说明内装爆炸物的净质量。

  在危险货物单证中,对危险货物的描述须按照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包装类的顺序描述,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信息。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有大量的通用条目,为更好地描述危险货物的特性,允许在正确运输名称后补充说明有关信息,并作为正确运输名称的一部分,这一些信息如下:

  (1) 对“未另列明的”和其他通用条目技术名称的描述,须参照化学组分名称来作补充说明。

  (2) 未清洁的空包装、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须将“空的,未清洁”(EMPfY UNCLEANED)或“上次内装货物残余物”(RESIDUE LAST CONTAINED) 字样,置于正确运输名称之前或之后。

  (3) 废弃物应在正确运输名称前写明“废弃物”(WASTE) 的字样,除非已包括在正确运输名称内。

  (4) 加温物质:对液态时温度~lOOCC 或固态时温度~240CC 运输或交付运输物质的正确运输名称不能表达加温条件(例如:使用"熔融”(MOLTEN) 或“加温”(ELEVATED TEMPERATURE)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须在运输单证上紧接正确运输名称之前加上“热”(HOT) 一词。

  (1) 如果承运的物质是海洋污染物,该货物须标明“海洋污染物”(MARINE POLLUTANT)。

  (2) 闪点:如果其最低闪点为60CC 或以下(以t 闭杯(C. C. )表示)须将其标出。由于存在杂质,闪点可能高于或低于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明的该物质参照温度。对于同样易燃的第5.2 类有机过氧化物,不必标明闪点。

  (4) 对4. 1 类自反应物质和5.2 类有机过氧化物,必要时应标出控制及应急温度。

  (6) 如果危险货物用救助包装运输,“救助包装”(SALVAGE PACKAGING) 应连同货物说明一同标明。

  “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乙醇及十二烷基苯酚),第3 类, UN1993 ,包装类II ,闪点- 18℃c. c. ,海洋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固体的,有毒的(含艾氏剂19% ),第6. 1 类, UN2761 ,包装类Ⅲ,海洋污染物”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液体的,未另列明的(已基苯),第9 类, UN3082 ,包装类Ⅲ,海洋污染物”

  在托运人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单证中,还应附有一份声明,表明所托运的货物适合于运输,并已正确地加以包装、标记和标志,符合安全运输条件。其文本应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适用于运输的整个过程。

  兹声明被托运货物已经由上述正确运输名称完全而准确予以说明,并已根据所适用的国际和国家规定进行了分类、包装、标记以及标志/标牌,且从各方面均处在良好的运输状态。

  如果危险货物单证是以电子数据处理(EDP) 或电子数据交换(EDI) 传输形式提供给承运人的,该签字可以由授权签字的人替代。上述声明可以和危险货物的运输单证合并。

  ②免除适用《国际危规》条款的物质、材料或物品(例如鱼粉、种子饼、硅铁等)的免除证明或证书;

  ③对于新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或目前指定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配成品,要提供一份由原产国主管机关出具的声明,说明允许的分类以及运输条件。

  当危险货物包件装入货物运输组件,例如集装箱、平板车、拖车或其他车辆交付海运时,负责集装箱装箱的人员须提供“集装箱/车辆装载证明”,说明集装箱/车辆的识别号码并证明作业按照以下条件进行:

  (2) 除非得到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否则按照相关的隔离要求而需隔离的包件没有同装在集装箱/车辆中;

  (4) 除非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桶装物均应直立积载,且货物应被正确装入,如果必要应用系固材料来合理加固以满足预定运输方式的需要;

  (6) 如果托运除1. 4 外的第1 类货物,则集装箱/车辆在结构上应符合7.4.6 的要求;

  (9) 任何包装在集装箱/车辆里的托运货物已收到5. 4. 1 中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所需信息和集装箱/车辆装载证明可以合并在同一单证中,否则须将其中一个单证附在另一个单证上。如果这一些信息合并在同一单证中,须加上经签名的声明,例如:"兹声明危险货物已经按照相关条款规定装入集装箱/车辆中。”单证中须表明声明日期和签署者的身份。

  国内要求海运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应在有资质的集装箱场站进行。作业中装箱检查员应现场检查和监督装箱作业是否按上述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装箱完毕后由装箱检查员签发装箱证明书。装箱检查员有权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关的运输单证、证明材料和其他信息。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是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托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作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船舶进出港口或海上作业点之前办理。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入港口或海上作业点之前,填写、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送承运船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数量、包装及相关资料。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 表明危险货物的包装已经相应检验机构依照《国际危规》检验合格的证书或文书:

  ①普通包件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提交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别判定结果单”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别判定的结果单”;

  ④载运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应提交卫生防疫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部门出示的检验证书;

  ⑤载运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应提交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或有资质的卫生防疫部门出示的检验证书。

  (3) 限量内危险货物应提交"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在进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经批准后方可按照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

  (5) 未在《国际危规》中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安全作业需要注意的几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6) 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书。

  (7) 《国际危规》中列明满足相关条件可按非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8) 载运种子饼,应提交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油含水量证明。

  如果危险货物装载在集装箱中,还应提交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以证明危险货物已依规定积载在集装箱中,并按规定进行了标记、标志和标牌。如集装箱内装载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拼箱运输的,还应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